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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

(志愿者进行无偿献血宣传发动)

(奥运期间江亦曼会长在青岛检查无偿献血工作)
199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血液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公民献血的义务和用血的权利,提倡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这是山东省第一个疏血行政法规,对今后加强各级血站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和发展山东省血液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红十字会参与血液事业管理工作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分别于1990、1991、1992年多次提出红十字会要成立血站。1993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9号令《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可成立血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省青岛、枣庄、泰安、日照、莱芜、滨州、荷泽、德州等8个市红十字会成立了血站,工作成绩突出,曾多次在全国会议上介绍经验。自199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献血法》十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0年实现了全省医疗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的目标。
多年来,我会坚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每年“6.14无偿献血者日”,组织志愿者在社区、大学校园、献血车等地张贴宣传画,开展咨询服务。2008年奥运会期间,我会根据举办了无偿献血颁发“生命奖牌”活动,对奥运会期间无偿献血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颁发“生命奖牌”,以示表彰,取得了良好的宣传发动效果。
2006年,我会将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表彰纳入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工作,2004-2005年度、2006-2007年度,我省先后有27名志愿者荣获 “全国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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